代业主选“管家” 区房管局成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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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0日08:58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讯 (记者 于任飞 杜巧巧)房管局有权代替业委会为小区选“管家”吗?海珠区房管局此举被质疑无法律依据,一业主在其他业主的支持下将其告上法庭。前天,海珠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海珠区聚德花苑是广州市的解困小区,原告陈先生是该小区的业主,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于1999年9月成立,2000年7月1日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聚德花苑物业管理合同 《批复》让原物管管理小区 陈先生在法庭上说,2001年9月,首届业委会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但直到现在也没有产生新一届的业委会。2002年1月23日,海珠区房管局作出了《关于聚德花苑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筹备工作的批复》,指出“在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未产生前继续由原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临时管理。” 陈先生认为,有诸多证据证明原物业管理公司是违法经营,房管局的批复使得业主权利至今还在受原物业管理公司的侵犯。 陈先生还指出,小区新业主代表早就选举产生了,名单已报送到海珠区房管局,可至今没有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对业委会进行换届改选,这直接影响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故陈先生要求法庭判令被告撤消其作出的《批复》。 代选“管家”无法可依 海珠区房管局代理人辩称,首届业委会任期届满后,一直未能按规定完成换届改选,这直接影响了该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为小区约5000户住户的治安考虑,并保持小区的正常生活环境,以及保证小区物业各种资料妥善保管,房管局才作此批复。代理人称,其后有95%的业主支持原物业公司继续为小区服务。但房管局对此未能拿出成文的法律依据。 原告还提出,《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了被告的职责———“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其职责或无正当理由推迟、拒绝换届选举的,区、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进行换届改选。” 目前本案还在审理中。 记者点评 这是一个典型的行政官司,法院要审查行政机关的作为是否合法。合法的判断标准不同于一般的“法律不禁止就可为”的标准,相反,它是“法律不规定就不能为”,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任何作为都要有法律依据。在行政诉讼中,是否有法律依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一方。(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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