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行政机关案二审宣判 五爱业户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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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0日09:12 时代商报 | ||
本报讯(贵廷 宝权 主任记者 李欣悦)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首批受理的四起五爱市场部分业户诉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沈河分局的行政赔偿案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7年3月至1998年4月,沈河区人民政府及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沈河分局根据沈阳市城市改造总体规划,为把五爱市场建设成为功能齐全、配套完善的现代化大市场,对五爱市场实行分期滚动式开发改造,在发布了有关通告后关闭了五爱市场经营服装的一、二、五摊区,整建制地迁入东区服装城。 对此,五爱市场的部分业户深感不理解,业户沈某等人以通告内容违法,关闭市场的行为违法,将沈河区政府、沈阳市工商管理局沈河分局一并告上法庭。 沈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沈某等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告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河区人民政府及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沈河分局,为完善沈阳五爱市场的功能,谋求市场的发展,统筹调整服装市场的布局,对五爱市场实行分期滚动开发改造,建造了东区五爱服装城并及时发布有关《通知》,关闭沈阳五爱市场经营服装的一、二、五摊区,整建制地迁入东区五爱服装城的行为,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充分,使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是其履行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的具体体现,完全符合广大沈阳五爱市场业户的长远利益,并不构成对沈某等业户摊位使用权和经营自主权的侵害,一审判决无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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