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不能作跳槽免责的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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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0日10:11 长江日报 | |||
“非典”能否成为跳槽免责的依据?近日,记者相继接到了多起读者和企业关于非典后跳槽的纠纷投诉。 郑先生原在北京一家出国咨询公司工作,受“非典”的影响,公司从4月中旬开始放假,无事可做的郑先生回到了武汉。在汉期间,郑先生有意加盟本地的另一公司,并在原公司于5月中旬要求他复职时,以“非典”的理由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原公司不接受 无独有偶,记者从武汉几家从事人才中介的机构了解到,因非典而返回武汉的职场人士中,相当大一部分存在原劳动关系不清的问题,劳动纠纷时有发生。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职场人士均可以趁此机会跳槽而不用担负违约责任呢? 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王长城副教授认为,目前对“非典”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还有一定争论,并不是所有合同都可以“非典”为由终止履行,如果公司在“非典”期间履行了管理义务,而且目前已恢复正常营业,郑先生就不能以“非典”为由拒绝上班,否则公司不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还可依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要求郑先生赔偿违约金。他建议郑先生,如想跳槽,可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来源:武汉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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