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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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1日09:0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本报讯 (记者 王红)昨日,四川省政府召开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下发了由四川省政府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制定了8项优惠措施帮助高校应届毕业生顺利就业。 基层锻炼2年考研优先录取 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艰苦地区等经过2至3年基层锻炼后,报考研究生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予以推荐、录取。在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并按规定提高工资标准。 自主创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高校应届毕业生从事国家限制行业外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事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山区和革命根据地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两年未就业具备条件可落户居住地 原籍在中、东部地区和四川省内地及城市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四川省民族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移到工作地,也可迁移回原籍。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收取高校毕业生的城市增容费、出省(市、区)管理费、出系统费、改派费,档案管理费、人事代理费等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费用。 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2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具备在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应将户口迁至现居住地,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应将户口迁回原籍落户。 就业率过低专业停止招生 对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专业要减少招生数量,或间年招生,或停止招生。 高校毕业生离开学校2年内且回原籍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可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当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因患病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性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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