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排管处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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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1日11:12 今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付兰荣)中学生小辉白天骑自行车路过天津二中东门附近时,车前轮突然掉进了一个无盖的收水井中,多处摔伤,休假47天。收水井是属于天津市排水管理处的,但井盖是谁偷走的却不得而知。那么,排管处该不该赔偿中学生所受的损失呢? 纠纷到了法院,法院调查清楚了小辉摔伤的过程。2002年11月24日上午10点多,小辉 法庭上,被列为被告的天津市排水管理处辩称,“肇事”的收水井是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但井盖何时被盗自己并不清楚;小辉白天骑车掉进收水井摔伤,其自身也有责任。 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天津市排水管理处对于井盖丢失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疏于管理,所以对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应该负有赔偿责任。但法院同时认为,小辉提出的误学费和精神损失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由此,一审判决,被告排管处立即给付原告经济损失3900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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