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抗诉挽回损失2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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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1日12:40 云南日报 | ||
近日,由大理州检察院依法抗诉的一起民事案,经法院再审后改判,申诉人应承担的债务由原判的28.5余万元改判为8.4余万元,其所应承担的诉讼费也由9567元改判为3010元,从而避免因判决不当导致当事人20余万元的巨额经济损失。 1998年4月至5月间,申诉人袁洪升5次向被申诉人邹某借款合计20.042万元。后于1998年6月至1999年4月间,先后偿还借款本息合计17.5万元。2001年4月,被申诉人以申诉人 县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申诉人提交的5份借条及现金对账单为有效证据,并将该账单作为结账依据,据此认定申诉人提交的发生在1999年3月13日以前归还被申诉人借款及利息13.5万元的收条为无效证据,判决申诉人应偿还被申诉人借款本金170420元及利息114961元,共本息计28.5381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9567元。宾川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对账单只起到证明5份借条真实性的作用,并不能证明是双方新产生的债权,且对账单上的“袁洪升”的签字经字迹司法鉴定并非申诉人所写,该对账单没有法律效力。原判将无效证据认定为有效证据,将有效证据认定为无效证据,导致了认定事实不清和判决结果错误。据此,宾川县检察院依法提请大理州检察院抗诉。大理州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向大理州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州法院指令县法院再审。 经再审,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改判申诉人偿还被申诉人欠款计84807元,承担诉讼费3010元。 吴江(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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