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孩子被行政处罚 县政府依法纠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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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2日02:05 生活新报 | ||
本报讯(陈锦,记者于洋) 一个仅11岁的未成人竟受了与成人一样的待遇+被罚款300元及其他行政处罚。日前,富源县政府依法撤消了这一违法处罚决定。 据悉,今年2月8日,富源县十八连山乡补阳村委会迤红村小学生张某某与本村村民张应到大坡山顶放牛。其间,二人吸烟玩火,引发山火。后张应赶着牛跑了,张某某及其他几个孩子将火扑灭。富源县林业局查获此案后,于2月12日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张某某 张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张某某与张应的处罚一样,显失公平,于3月28日向富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富源县政府经审查后认为,县林业局对张某某作出处罚时仅有11岁,不满14周岁。根据《行政处罚法》,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应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因此,富源县政府日前依法撤销了县林业局对张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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