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损失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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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2日07:44 解放军报 | ||
“没有买商家的东西,商家为什么不给退订金?”近日的一天上午,山西阳泉城区人武部的张某气呼呼地来到政工科,请求人武部出面帮助其要回购买家具所付的“订金”。 原来,前几天,张某在一家具城看中一件梨花木组合柜,便打算买下来,但由于当时无法确定该组合柜的大小是否与家里的客厅相适,便与店主商量,先付给老板1000元订金,若该组合柜大小与自家客厅相适,第二天就来购买,并付清剩余款项;若不相适,店主则应 张某回家后,根据店主提供的该柜子的大小尺寸,发现将该柜子放在客厅稍大了些,便不打算购买。第二天她来到店里要求店主退回订金,可店主却说,收条上写的是“定金”,张某不买柜子属于违约,按法律规定,无权要回“定金” 。张某无奈,只好请人武部帮助解决此事。人武部找来消费者协会的同志进行调解,消费者协会的同志经调查了解认为,店主给张某的收条上明确写明这1000元钱是定金,而张某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这1000元钱是订金而不是定金,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店主有权拒绝退还。幸亏负责协调处理此事的人武部政工科刘科长发现该柜子表面虽为梨花木,但里面却是一般木材,于是以店家并未对此做出说明,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为由,为张某要回了600元。(胡政军、刘彭)就事论法 殷飞 莫把订金当定金 张某预付的1000元钱要不回来,是因为店主利用张某不了解“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有意把“订金”写成“定金”造成的。 据了解,不少消费者对“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不太了解。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法定担保方式,定金一旦支付,合同即成立生效。若双方履行合同,定金则可抵作价款;若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则无权收回定金;若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当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对订金的处理就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往往只能通过双方协商来解决。 本例中,从张某与店主开始的约定来看,张某付给店主的1000元并不具备定金的性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生效的性质,而在本例中,张某与店主签订的是一个附条件的(口头)购买合同,即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是:该柜子与张某家客厅大小合适。若该柜子与客厅大小不合适,则合同就不成立,因此也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这1000元也就不是定金,店主理当返还。但是由于张某对有关定金的法律规定不了解,没有将双方的约定写在收条上,使店主钻了空子,将这1000元写成定金,而张某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先前约定的内容,因此,只能哑吧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此例也提醒大家,在从事各种民事法律行为时,要增强法律意识,注意用词规范、准确,以免给自己带来损失和麻烦。-->(解放军报 2003年06月22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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