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商私下卖房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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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2日09:50 云南日报 | ||
上海一房产商把房子租给一位樊女士后,没有和樊女士充分沟通又和别人签订卖房合同,法院日前判决房产商侵犯了承租人樊女士的优先购买权,售房合同无效。 2001年5月21日,樊女士看中了位于上海闵行区银都路的一处商铺,随即与相关房产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租赁合同。2002年3月,房产公司准备把商铺出售,于是向樊女士发出了《意见征询书》,向其征询购买意向。 《意见征询书》上列明房屋每平方米价格7500元,总价80.5万多元,办理手续的定金为2万元。5月16日,在没有接到樊女士任何回复的情况下,房产公司就与一位杨先生签订了商铺出售合同。事后,樊女士得知,杨先生购买商铺的总价只有78万元,而且支付的定金也只有1万元。 樊女士将房产商告上法庭。她认为,房产公司事先并没有将优惠条件告诉过自己,而且在法律规定的3个月通知期未满时,他们就与杨先生签订了合同,事实上已经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她请求法院判令这个合同无效,改由房产公司按照与杨先生签订的合同条款与自己签订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房产公司虽然在出售房屋前征询了樊女士的意见,但由于房产公司没有把给予杨先生的优惠条件告知樊女士,而且在3个月期限未满时就与杨先生签订合同,其行为已经侵犯了樊女士的优先购买权。 新华社上海6月21日电(丁慧 杨金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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