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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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2日10:36 哈尔滨日报 | ||
案例 村民贾某在4年前承包开采了村里的煤矿,一直由他的儿子协助他经营生产。今年初,贾某在随运输车去外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治身亡。他的儿子准备继续经营该煤矿,可不久就被村里收回。他立即将村里告上了法庭,主张煤矿是父亲留下的遗产,自己对该煤矿有继承权。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他没有继承权,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说法 法院的判决十分合理。虽然贾某的儿子对父亲的遗产有继承权,但煤矿不在继承范畴之列。在我国,下列权利、义务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不能作为遗产: 1. 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2. 与公民的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这类债权债务是以特定人的行为为客体的,与债务人、债权人的人身有密切联系。这些权利义务在债权人死亡时,不能作为遗产。 3. 国有资源使用权。在我国,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等国有资源使用权都是经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这些权利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人欲从事被继承人原来的事业,须自行申请,经核准取得相应的国有资源使用权。 4. 承包经营权。我国《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在这里,被继承人在承包经营中投入的财产,应得的个人收益属于遗产,应按继承法由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是遗产。如果法律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可以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由继承人承包。 5. 宅基地使用权。公民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一同转移,但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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