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罕见赔偿案审理纪实:少年撞玻璃身亡,谁之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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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2日17:15 新华网 | ||
一个16岁的少年不慎撞上了大楼的玻璃墙,因颅脑受重创不幸身亡。少年的父母悲痛之余,认为大楼物业公司管理不当,他们为此诉诸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等共计10.2万余元。杨浦法院受理了这起赔偿案,并于日前作出了一审判决。 悲剧发生在去年的最后一天。当晚7点多,16岁的职校生小彬前往双花公寓4号楼的亲 小彬的父母在法庭上诉称,被告轻工物业公司对沈彬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物业擅自关闭大门,开另一边门,玻璃墙上不作任何警示,且使用的玻璃为5毫米玻璃,不是安全玻璃。 物业公司的解释是,由于冬天天气冷,北风强,所以应业主的要求关了北门开西门,这个做法已经沿用了7年。玻璃是承建公寓的单位安装的,与物业的管理无关。但原告又提出,沈彬第一次去双花公寓是在夏天,当时就是从北门进去的。物业关北门开西门,只是楼内的居民知道,对外来人员没有指示,是管理上的失误。 少年撞上玻璃墙身亡,究竟是谁之过?被告认为是死者对公共设施使用不当造成的。小彬是将近16周岁的学生,有正常的判别能力。从现场的情况看,玻璃破碎的地方和死者倒地的血迹的中心距离达4米以上,说明撞击玻璃的冲力是非常大的,证明死者是由于冲撞才造成死亡后果。因此被告对此并无过错。 在法庭上,双方就此案的关键问题——警示标志,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原告提出,绝大多数玻璃上都有标志,或者贴海报,或在后面摆放花卉等,而被告没有达到100%的警示,所以必须为其不作为负责。而被告认为,玻璃是有框玻璃,它的设计已经起到了标识作用。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有义务保持住宅和公共设施完好,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被告将常用的北门关闭,在现场未做任何指示标明。而小彬在当时的光照条件和现场环境下足以作出中间两扇门关闭,右侧门是唯一通道的判断。因此,被告对沈彬的死亡有过错。但小彬使玻璃墙全部碎裂的冲击力,对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 为此,杨浦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上海轻工物业公司给付原告受害人家属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交通费共计人民币6.9万余元。(董克科 记者/邵宁)(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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