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现场“拾遗” 不交构成盗窃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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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3日06:34 江南都市报 | ||
主持人: 前不久,昌九高速公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司机和车上的4名乘客当场死亡。新建县李某恰好途经事故现场,他打开一只从车里甩出的提包,见里面有大量现金(后查清为3.8万元),遂乘事故现场混乱之机将包“捡”走。 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属什么罪?读者:刘小华 刘小华读者: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一方面,表面看来李某不在车上,而是在马路上“捡”的提包,但他同样是一种“秘密窃取”。“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本案中,虽然财产所有人死亡,对其而言不存在秘密与否,但当时交警已在现场,他们是作为事故的处理者而依法履行职责,对现场所有的物品,均有控制与保管权,可李某却乘人不备,亦即未让交警和围观群众发觉的方法,将提包、现金持为己有;另一方面,李某的行为属非法占有,且涉案数额巨大。财产所有人死亡后,其财产应由其继承人继承或依法作其他处理,并不能随之成为无主,甚至人人可以得之,李某将之占有,属于侵犯财产权。 (袁梅钟修平记者粱瑞颖) (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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