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原住地法院都可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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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3日10:50 今晚报 | ||
邹先生问:我于2000年下半年赴美国留学,我妻子2001年初来美陪读,后因在国外生活压力较大,我与妻子之间矛盾逐步加深,于2001年6月开始分居至今。现我想与妻子离婚。我们是于1996年在上海(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在当地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我一直在天津学习工作,我妻子在北京读研究生。如果我想向国内法院起诉解除婚姻关系,天津市的法院能否受理,我本人还需要回国吗? 君悦律师事务所涉外法律事务部律师答复?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您可以向天津市的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留学生夫妻双方要求离婚如何办理离婚手续的通知》规定:“……双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美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美使领馆直接公证。”所以,根据此规定,如您回国确有困难,可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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