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月大男婴状告保健院损害胎儿时期发育环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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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3日13:33 新华网 | ||
6月20日上午,博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龚某母子状告博罗县妇幼保健院医疗伤害案,这是国家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后该县首例医疗官司,龚的刚出生3个月的儿子作为原告状告保健院对其在胎儿时期的发育环境造成损害,其维护的是胎儿时期的人的基本权利,对我国现行法律研究提出了一个新课题。 原告:母子受伤害索赔近12万元 2002年6月29日,龚某到博罗县这家保健院检查确诊受孕并当天住院保胎,其间保健院进行了三次B超检查,前两次均显示应进行保胎治疗,7月7日保健院进行第三次 B超检查时诊断为“宫内早孕,不除外胚胎终止发育,发育不规则,无保留价值”,建议做临床清宫手术(人流)。因此,龚某按保健院安排于当天下午接受了人流手术,医生手术结果确定为“今天下午3时行清宫术,术中清出绒毛组织约10克”,手术顺利,于是龚某当天下午出院,带回处方药回家休息。此后10天,龚某一直不适,7月17日到县医院就诊, B超检查时发现龚某宫中胚胎完好,建议保胎治疗。龚某在县医院住院20天后出院,今年3月10日,龚某顺利生下男婴。 龚某认为保健院在其怀孕初期的诊断治疗的误诊、手术失败行为,损害了龚某怀孕期间的身体素质,破坏了子宫内胎儿生存、发育环境,并使胎儿先天发育受破坏,后天成长留下后遗症。同时,使龚某在原来已有一次流产史的情况下错误地进行了第二次人流,当县医院确诊胎儿还在且发育良好、建议保胎治疗时,龚某及其家人面临极为痛苦的抉择:继续保胎怕在保健院的错误人流客观上已破坏了胎儿的发育环境,加上药物对胎儿发育及出生后的成长情况的影响无法估算;继续人流,则短期内做第二次人流患者身体承受不了,更怕造成终生不育。因此龚某在县医院保胎时一直担惊受怕,回家后时常发噩梦,一直到婴儿出生都没能上班,婴儿出生后也总担心婴儿将来会不会有什么后遗症。故龚某与婴儿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害等共118524元。 被告:未误诊无医疗过错 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辩称:保健院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不构成误诊,人流手术也不存在过错,因为进行人流是患者及家人自主选择的,而术中发生的漏吸,是人流手术中的常见并发症,不属于医疗过错。同时,被告认为龚某在保健院术后并未对其身体及腹中胎儿造成损害,后来胎儿也正常发育,其出生各项指标完全正常,身体发育成熟,可见被告的医疗行为并没有损害胚胎及其生存环境,不存在误诊和手术失败对胎儿发育过程造成损害的情况。因此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将择日判决。(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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