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6月24日讯 近日,西城法院宣判了一起以挑选“演员”为名诱骗女青年,强迫拍裸照后对其抢劫的刑事案件,罪犯张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赵某犯抢劫、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王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张某、赵某和曹某(在逃)均是无业青年,2002年12月底三人商量好找女演员拍裸照, 然后向她们勒索钱财。12月29日张某等人买了水果刀、相机、胶卷、胶带、帽子、口罩等作案工具,并事先订好饭店房间。张某自称姓毕给个体女演员小晴(化名)打电话谎称是《XX》剧组的,要选“女3号”,希望她来试戏,并可以拍广告片。31日下午当小晴按约来到该饭店303房间时,三名恶徒持刀对其进行威胁、捆绑,并强行扒开衣裤,逼迫其拍摄裸照,后将小晴的200元钱和身份证抢走。2003年1月12日下午赵某给小晴打电话、发短信息要她拿钱换裸照胶卷,小晴被迫答应给赵4000元钱。赵某又将此情况告知王某,并称现胶卷不在手里,但可以拿一空白胶卷去,王某同意了。18时许,赵某伙同王某到了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附近,王某拿着事先买的空白胶卷见到小晴后被其男友抓获,后派出所分别将赵某、张某抓获。(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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