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公判一批毒犯(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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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4日11:02 今晚报 | ||||
本报讯 (通讯员王海亮 记者吴阿娟)今天上午,一批涉毒涉枪案件的被告人接受了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他们的公开宣判,犯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买卖、邮寄、持有枪支罪的5案20名犯罪分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至死刑不等的刑罚。会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参与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9起共645克的河南省新蔡县农民孔某依法执行了死刑。屡犯不改 严惩不贷 今年38岁的河南省新蔡县农民孔某,经手贩卖、运输645克海洛因,这些毒品不知吞噬过多少无辜的生命。孔某的罪行今日终于受到了国法的严厉惩处。 2001年4月至5月间,蔡某(已被判刑)给孔某打电话,与其联系买卖毒品的事情。商量好价格及交货地点之后,孔某先后3次卖给蔡某海洛因共150克,得赃款3.4万元。2001年5月至6月间,蔡某和冯某、刘某、孙某(均已被判刑)商议共同出资从孔某处购买毒品,再以高价转手,赚取高额差价。随后,在价格及交货地点等相关事项谈妥之后,孔某纠集他人先后3次携带海洛因共298克从河南省新蔡县到本市红桥区西菜园、金苑公寓文化站、南开区黄河道向阳楼等地向蔡某等人贩卖,得赃款6.6万元。2001年6月,孔某打电话告知王某其有毒品,后二人商定以每克245元的价格达成交易。随后,孔某伙同他人于8月至10月间,先后3次携带海洛因共133克从安徽省临泉县窜至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王某之母家中,与王某交易,获赃款1.7万余元。就在2001年6月,孔某还接到刘某的电话,刘某称其需要大量毒品。孔某指使他人携带海洛因103克来津贩卖,在交易毒品时被抓获,由此牵出了一系列的犯罪分子。经审理,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孔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结伙犯罪 共蹲牢狱 2002年初,郭某、孟某、李某、庄某共同预谋贩卖毒品海洛因,他们贩毒的目的不仅在于赚取钱财,更在于“以贩养吸”。 2002年10月31日,郭某、庄某共同出资在广州购买100克海洛因后,从广州经北京来到天津。郭某单独或伙同庄某分四次在河西区利民道将毒品海洛因90克贩卖给李某,获毒资2.7万元。其余的海洛因由郭某、庄某等三人吸食。同年11月19日,郭某、庄某又共同出资在广州购买200克毒品海洛因后,再次来到天津。郭某分两次将90余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李某。11月21日晚,公安机关将郭某、庄某、孟某查获归案,并从郭、庄所住的宾馆房间内收缴毒品海洛因109.41克。孟某被抓获归案后,检举出李某向其贩卖毒品海洛因一事。同年11月23日,李某被抓获归案。涉毒涉枪 国法难容 被告人蔡某、钟某、王某经曾某介绍相识。2000年6月21日,在广东省陆丰市曾某住所内,钟某、王某以现金9万元的价格从蔡某手中购得海洛因517克。事后,蔡付给曾好处费2200元。其间,钟某以2400元价格从曾某手中购买左轮手枪一支、子弹60发。钟某、曾某将海洛因、左轮手枪及子弹藏于王某购买的电视机内托运至天津。但令钟、王二人没有料到的是,当他们乘火车返至天津西站时,一下车便被公安机关抓获。 罪犯蔡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曾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钟某犯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王某犯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同日,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犯王某;贩卖毒品犯李某等4人也均被判刑,最高刑期至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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