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生”起诉高校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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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4日11:37 生活日报 | ||
本报济南6月23日讯 (记者 刘春雷 通讯员 李法谚)我国首例因高等学校“重赏招生”而引发的学生状告高校案(本报3月13日1版曾作报道),近日在济南市历城区法院一审审结。法院以原、被告双方非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为由,裁定驳回姜某对山东大学的起诉。 山东大学某学院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2001级学生姜某,当年被山东大学“高考原始分640分至659分获得者,免除4年学费、住宿费,学生本硕连读,任选专业”的招生政策所吸引 山东大学认为,姜某在第一学年结束后,有3门基础学科不及格,学年综合成绩排名50%以后,违反了《山东大学学生教学管理规定》。如果一名学生的学习成绩达不到要求还享有奖学金待遇,显然是与国家和各高校制定奖学金制度的精神背道而驰的,而本硕连读的一个前提就是原告首先要有实力拿到学士学位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姜某是山东大学在校生,校方依据《山东大学学生教学管理规定》对学生进行奖惩及管理,是学校自主管理的权力,学生有遵守的义务。二者不是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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