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虫剂没“杀人”死者妻获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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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4日11:40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记者王骞 通讯员刘宁 杀虫剂“杀人”一案,在经过两年的纷争后,终于有了个说法。近日,本市闸北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因上海市万佳公司在“灵光螨蛀虫喷杀剂”的标签制作上存在瑕疵,故判决万佳公司赔偿死者傅平源法定继承人经济补偿4万余元。 2001年5月20日17时左右,张凤妹在易初莲花购物中心购买了万佳公司的螨蛀虫喷杀剂,回家后,张就开始使用喷杀剂对橱柜消毒,一会,有哮喘病史的丈夫傅平源突感不适,被送往东方医院后,于当日19时左右死亡。张认为丈夫的死和喷杀剂有必然联系,故将万佳公司和易初配销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喷杀剂为合格产品,张凤妹认为喷杀剂导致丈夫死亡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她的诉请未得到法院支持。但是万佳公司在喷杀剂标签上,对其功能特性、注意事项未能完全警示告知,故两被告对张凤妹的遭遇负有一定的补偿责任。法院最后判决,万佳公司补偿4万余元人民币。易初公司对万佳公司的上述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回放 2001年5月20日,本市居民张凤妹为了打扫家中卫生,到浦东易初莲花超市购买杀虫剂。由于丈夫傅平源曾得过过敏性哮喘,张凤妹的视线被灵光牌螨蛀虫喷杀剂吸引了,因为瓶子上标示着“人畜安全无害”“螨虫克星”等字样。 买完回家,匆忙吃完晚饭,张凤妹即按使用说明,打开窗户,喷洒起卧室的旧橱柜。然而仅仅两三分钟后,傅平源已面色发白,双手撑在桌子上气喘不已,在救护车上就停止了呼吸。 张凤妹请求法院判令厂方在灵光牌螨蛀虫喷杀剂使用说明中标明过敏性人群禁用,并且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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