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财产婚外恋子女不养老 老年人处理麻烦有法可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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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4日14:04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 ||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记者 何洁 老年人作为社会群体当中的一部分,具有双重身份,即他们是公民,又是老年人,因此对于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既有其普遍性,也有其特殊性。老年人是社会成员中的一分子,作为普通公民,其合法权益在法律的普遍保护之内。 但是,由于法律在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过程当中,对于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政策等很难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使得哪些行为属于法律约束的,哪些行为不属于法律约束的;某一行 记者在对社区老年家庭的采访中,发现很多老年人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一旦自己某个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抱着怕惹事、怕麻烦、怕扬家丑的心理,一忍再忍,自吞苦果;有的也想依法讨个公道,但由于对法律缺乏了解或者缺乏诉诸法律的勇气,往往不了了之。 为此记者采访了妇联、老龄委等有关部门,请有关专家分析点评社区老年人问题的典型案例,并请资深律师申诞青从司法的角度给予提示。希望这些案例能够给老年读者一点有益的启发。 离婚了 我没法不找你 家住南宁市建政东路的刘老伯今年66岁,老伴冯大妈50岁。两人建有一栋五层楼的私房,儿女都已经长大成人。本来晚年生活丰衣足食,很令人羡慕,可是前几年为了一点小事,两人闹了意见,渐渐发展到又吵又打,儿女街坊都劝不住,到后来老两口竟然闹起离婚来。 2002年4月,由于多次调解无效,老夫老妻就这样散了伙。法院在离婚判决书上写明了他们原来居住的这栋400多平方米的私宅中,除了儿女居住的部分外,冯大妈分得了第四层右边的四房三厅。冯大妈对法院的判决没意见,离婚后就住在自己的这几间房里,虽然和刘老伯天天低头不见抬头见,但毕竟是吵不起来了。 可是刘老伯的想法就不一样了,他觉得冯大妈就不该分得那么多房间,而且他天天看着她也觉得有气。于是刘老伯想出了提高冯大妈电费的做法,每度电要冯大妈多交一倍的钱。 冯大妈找到居委会,居委会去找刘大伯做思想工作:电费是政府统一定价的,怎么可以自己随便提价呢?刘老伯提价不成,干脆就断了冯大妈房间的电,连水也停了,让冯大妈非常为难。这还不算,刘老伯干脆把门锁也换了,冯大妈虽然是分得了四房三厅,到头来也住不成。 为这事,冯大妈没少去找刘老伯论理,也去找了妇联,妇联多次进行调解,可是刘老伯就像是铁了心。新城区妇联的同志曾经提醒冯大妈,像这样的事情可以诉诸法律,可是冯大妈觉得没把握,挺麻烦的,而且还要花钱。 点评:这样的例子,在老年夫妻离婚案中可以说是相当典型的。在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冯大妈本来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讨个说法,可是由于对法律认识不足,没有意识到法律的作用,仅仅从“麻烦”、“花钱”的角度去思考问题,结果矛盾始终没有解决。 法律提示:离婚后,不管是协议离婚分割的财产还是法院判决归当事人一方的财产,执行时对方不配合,根据法律规定,对协议分割财产的可以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义务,但必须在履行日期到期后两年内提出。对法院判决的归当事人一方的财产,支付财产的一方不予支付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是判决生效后的一年内提出。 退休后 他爱上了别人 刘大妈今年71岁,退休前是医生;老伴姓杨,和刘大妈同年,原来是某公司总经理,退休后很多人还是叫他杨总。他们有一对儿女,都早已经成家立室,各自有自己的住房。老两口住在建政路一套三居室的房子,相当宽敞。为了休息得好,两人分房睡觉,一人一间卧室。平时老夫妻俩常常一起去买菜、散步,生活平静温馨。 四十多年的幸福婚姻,本来会有很多感人的故事和回忆,正当刘大妈筹划着要和老伴去拍金婚纪念照时,另一个女人的出现,使她陷入了痛苦的深渊。 去年夏天,杨大爷迷上了跳国标舞,常常和一群中老年朋友在公园练习。其中有一位40多岁的妇女常常主动指导杨大爷的舞步,一口一个“杨总”叫得杨大爷眉开眼笑。一来二往杨大爷和这女子熟悉了,每天都在公园见面,俨然成了一对儿。 这女子姓阳,已经离婚多年。她能歌善舞,原来在一家纺织厂工作,后来工厂倒闭了,40多岁想再找工作也不容易,她就干脆天天泡在了这群离退休老干部堆里。 刘大妈年龄大了,习惯了早睡早起,她说那天早晨,她没有像往常那样早起去晨练,而是去老伴的房间想说点事,发现房间门又反锁了,她敲了敲没有人应。本想像平时一样,等老伴起床了再说。不料就在她转身的时候,房门开了,站在门口的正是阳某。“杨总不舒服,要去医院。”这女人说完自顾转身进房,扶床上的杨大爷起来。 刘大妈惊呆了,她甚至以为自己在做梦,怎么回事?很久以来,她都发现老伴睡觉喜欢锁门了,难道…… 从这以后,这阳姓女人就常常在刘大妈家进出,刘大妈本来想告诉自己的孩子,或者找居委会,可是一想到自己这个家平时都是很受邻里尊重的,这样的事情说出去那多没有面子呀。 刘大妈忍了,她希望通过自己的规劝使杨大爷回心转意。 看到刘大妈没什么动静,杨大爷如释重负,今年春节过后,他和那女人更肆无忌惮地当着刘大妈的面同居起来,住在自己的家里,刘大妈倒像个外人了。 刘大妈去找妇联的一个熟人,说了自己的苦恼,在熟人的鼓励下她把事情告诉了儿女和杨大爷原来单位的领导。可是这一切好像都有些迟了,刘大妈最初的忍让使她在杨大爷和那女子面前失掉了尊严。 点评:婚外情在现在的离退休老人中时有发生,许多老年人,特别是老年妇女担心“家丑外扬”,对配偶的婚外情行为采取了忍耐或者沉默的态度,结果一旦对方提出离婚或者涉及其他财务问题时,由于自己没有及时留下有力的证据,往往造成权益受损。 鉴于此,一些老年工作者认为,单纯依靠司法机关来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作法,不能完全满足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际需要。司法保护只能是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最后手段。而建立一个包括司法、道德、社会、政府部门等多部门、多渠道、多形式的老年人权益保护体系,才能够切实有效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奉劝老年人应自觉学法懂法,克服羞涩心理,理直气壮地讨“说法”。不然,吃了亏或造成生活不幸,那只能怪你自己了。 法律提示:根据所举案例,当事人可以在对方把情人带回留宿时,理直气壮地提出拒绝其留宿,对方若不听,可报110或单位、居委会,经处理后,可以留下证据。若导致离婚时,可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在新的婚姻法里有这方面的保护条款。 夫去世 老伴靠谁赡养 记者到新城区采访的时候,恰好在办公大楼门口看到一位妇女向一位工作人员投诉,出于职业习惯,记者过去探个究竟。原来这妇女家住长堽路,投诉的是女儿长期不给赡养费的问题。 这妇女58岁,姓谭,没有工作,丈夫早年因为工伤已经去世。谭某有4个女儿,大女儿和二女儿在南宁工作,另外两个小女儿几年前去了外地打工,已经很久没有和家里联系了。丈夫去世时单位发了一笔钱,除了丧葬费用外还剩下8000元钱。当时她的大女儿主动要求为没有多少文化的谭某保管这笔钱,并声明会和二妹一起每月负担谭某的生活费。 不久,谭某提出由自己保管那8000元钱,由此引发了与大女儿的矛盾。最后大女儿把钱交给谭某了,但从此以后拒绝支付任何赡养费用,并且拉上二妹一起,对谭某再也不管不问。几年来,谭某靠拾些废旧卖钱维持开支,她多次去找女儿,可是女儿要不就说自己没钱,要不就拒不见她,并说些往事来指责她。谭某无奈,只好找到新城区,打算向妇联投诉。 点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问题,似乎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伦理范畴的问题,而不单纯是法律问题。儿女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不管有多少理由,这种行为都是不对的。 当前老年人得不到较好的赡养,甚至受虐待、遗弃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来自家庭内部的严重侵权行为,我国刑法、民法及婚姻家庭法均有明确的处理规定,如:对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和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侵犯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保护。 但是,对于那些来自家庭内部的较为轻微的侵权行为,保护的力度还很不够,这也是为什么妇联接到的投诉较多,而人民法院受理的有关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案件却很少的原因。 法律提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源于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是子女的义务,且是无条件可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婚姻法第44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委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案例中的女儿若不赡养母亲,母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女儿支付赡养费,判决后拒不支付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严重的,会触犯刑法,将会受到惩罚。责编:蒙卫芝 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作者:何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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