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杀野生动物 辽宁一夫妇逮蛤蟆竟不知触法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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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4日17:53 新华网 | ||
打老虎、杀熊猫触犯刑法,这个常识已为众人熟知。但捕杀青蛙也可以被定罪,这就没那么多人知道了,至少洪希柱夫妇和他们村里的人不清楚:“早知道这么严重,就是金蛤蟆我也不逮了。” 洪希柱夫妇的材料将被送往检察院,这是我市根据有关规定,首次将捕杀青蛙的行为列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夏夜,稻田里的蛙鸣让人平添几丝惬意,可当上万只青蛙争先恐后 17日中午,市公安局巡防支队防暴大队二中队接到举报:有人从绥中乘坐大客车来锦送“野货”,卖家(洪希柱)在车上旁若无人地用手机与人讨价还价,最后商定每公斤10元。下午1时许,一直跟踪客车的二中队民警在南山收费站附近将洪希柱夫妇擒获,当场查获两大铁皮箱子的青蛙腿53.5公斤,合计有3000余只青蛙“蒙难”。起初,被带回队里的洪氏夫妇态度强硬:“公安局要是逮青蛙都管,那你们就出几台大客车去我们村吧。”(说这话虽是法盲的体现,却也道出了实情。)19日20时许,二中队民警去葫芦岛市绥中县网户乡西甸子村,抓捕参与洪氏夫妇非法捕杀青蛙的3名同伙时,看到该村稻田里一片亮光,村中一位长者说,那都是捕青蛙的“勤劳”农户。 在二中队民警赶往绥中之前,他们会同市林业局野保处前往沈阳的省动物学会,对被捕杀青蛙的种类和级别进行了鉴定,得知被捕杀的黑斑蛙是我省的保护动物。依据《刑法》第341条及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依法将此案作为刑事案件侦查。(文/田超 李仁庭 史云飞 张中平)(来源: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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