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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卖药反告药监局 上海二中院维持原行政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4日22:44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6月24日电(梁宗 杨金志)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4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无证药贩孙某的上诉,维持上海市闸北区药监分局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对孙某返还药品的要求不予支持。

  2002年6月17日,闸北药监分局在上海市大统路上发现孙某开设的无证药品经营点,在那里查获包括鸡血藤、太子参等在内的119种无证经营的药品。2002年12月11日,药监分局
依据药品管理法,对孙某违法经营予以取缔,并作出没收药品、罚款人民币2.4万元的行政处罚。

  孙某对行政处罚不服,诉讼到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闸北药监分局的行政处罚,取回被没收的药材。一审败诉后,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二中院在审理中查明,孙某所经营的药品均从外省市采购。庭审中,孙某虽然承认自己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但是他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在无证的情况下出售中药材。孙某还称,他和另一家公司有过口头合作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不能单独针对合伙经营中的自己。

  合议庭审判长沈志先在判决后表示,孙某所说的无需《药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出售中药材,是特指自种自采的本地产中药材。而孙某所经营的药品既不是他自种自采的,也不是上海本地所产。根据这一点,法院不支持孙某取消行政处罚的诉求。同时,由于孙某一直没有提供自己和某公司的合伙经营证据,某公司也否认双方存在合伙关系。由此判定,孙某对于处罚主体认定上的异议也无法成立。(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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