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寻求破解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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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5日10:15 外滩画报 | ||
介于法律和伦理之间 70%女性遭受困扰 自由使用身体的性器官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就像自由地使用手一样。但如果用手侵犯了别人,就要受到惩罚;用性器官侵犯了他人,也要受到惩罚。把性侵犯单列为一种罪状,反映出社会为性赋予了特殊的意义。 ——李银河 进入6月份以来,有两例关于“性骚扰”的案子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一例是京城首例性骚扰案开审;另一例是武汉女教师诉上司“性骚扰”终于有了结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据悉,这是全国首例“性骚扰”胜诉案,有媒体的报道题目是“不堪上司的性骚扰,受辱女教师怒上法庭”。 性骚扰已经成了一个热点话题。有调查公司认为,70%的女性曾受过性骚扰。全国妇联也向媒体表示,性骚扰将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法律起草工作已经正式启动。 性骚扰的范围扩大了 在对方不是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除了性交行为以外的性调情、性玩弄、性抚弄、性挑逗、性邀请,包括不当触摸和讲“荤段子”都是性骚扰。 张贤钰(华东政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顾问):性骚扰本身是一种非常复杂的行为,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两性之间的接触频率和相处范围会不断扩大。例如,现在的都市职业女性,要比古时常居深闺的妇女更容易受到性骚扰的侵害。同时,性骚扰也会因社会的发展而呈现不同的形式,譬如现在出现的电话性骚扰、网络性骚扰等。 耿文秀(华东师范大学心理系教授,性心理学专家):性骚扰包含的范围很广,且造成的社会后果较难量化,导致了它定义的多样性。现在性骚扰的概念不仅仅限于两者不平等的双方,受害者也不限于女性,当然女性还是占绝大多数。在对方不是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除了性交行为以外的性调情、性玩弄、性抚弄、性挑逗、性邀请,包括不当触摸和讲“荤段子”都是性骚扰。 性骚扰的危害很厉害 它是滋生各种性违法犯罪的温床和前奏,容易并发侮辱、猥亵、强奸、伤害和凶杀等恶性犯罪,但是这种行为本身却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耿文秀(华东师范大学心理系教授):我们现在的社会是一个男性优势化的社会,男性有天生的优越感,甚至男性的语言也成为社会的主流语言。这势必有一部分男性想当然的视女性为“第二性”,是弱者,这样一些人便随着其权力的增长加剧了其优越感,从而认为女性是其玩弄的性工具,性骚扰的趋势就在男性盲目优越的土地上疯长。 当然男女同工同酬的制度建立后,女性的社会地位也有所增长。在我国,女性地位呈现较为严重的两级分化态势,女性群体被撕裂为两个极端。自尊、自强、自立的知识女性与周围的男性具有同等的社会地位,遇到的性骚扰就比弱势女性的情况要少,也更懂得如何保护自己。就算受到性骚扰,也能坚定地站出来,捍卫自身尊严,而被生活所迫的弱势女性由于缺乏个人社会资源,只能别无选择地成为沉默的大多数。 张贤钰(华东政法学院教授):性骚扰行为形形色色,不一而足,从法律角度分析,它是对女性人格尊严和性自主权的侵犯,而且以违背妇女意志为构成要件。它是滋生各种性违法犯罪的温床和前奏,容易并发侮辱、猥亵、强奸、伤害和凶杀等恶性犯罪,但是这种行为本身却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而且事关个人名誉,给人带来的心理创伤最为严重。 王晓玉(女性文学作家):法律和判例为现代女性撑了腰,使勇敢的女性更勇敢。然而在这个男权强权的社会里,女性的名字是弱者,遇到性骚扰后,舆论上并没有为弱势女性撑腰,反而对受害者施加了很不公正的舆论压力。 警惕骚扰者的强盗逻辑 一些性骚扰者认为,女性骨子里就是喜欢男性的性攻击,而反抗只是女性装模作样的表现。 耿文秀(华东师范大学心理系教授):性骚扰的法律救济成本很高,取证艰难,当事人付出的精力和情感的代价很大。我见过一些性罪犯,他们普遍具有强盗逻辑,即认为女性骨子里就是喜欢男性的性攻击,而反抗只是女性装模作样的表现。因此女性应设置一个适当的人际距离,面对想跨越保护线的人大声说“不”,千万不能选择“隐忍”的态度,否则会被对方认为是默许甚至鼓励。 王晓玉(女性文学作家):都市女性在工作生活中自我防范、自我检点是最先决的因素。 李银河(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自由使用身体的性器官应当说是人的权利,就像自由地使用手一样。但如果用手侵犯了别人,就要受到惩罚;用性器官侵犯他人,也要受到惩罚。把性侵犯单列为一种罪状,反映出社会为性赋予了特殊的意义。 性骚扰是一道世纪难题 性骚扰的立法之所以迟迟未定,深层次的原因是由于性骚扰介于违法行为和道德缺失之间,很难界定其法理上惩罚的切入点和执法尺度。 张贤钰(华东政法学院教授):为了有效地对付性骚扰,首先必须加强社会监督机制,包括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社会舆论的监督干预,增设妇女电话热线等;其次要健全和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应该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借鉴国外有益的立法和执法经验,完善我国刑事立法、社会立法,譬如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加入性骚扰的相关内容。 我国性骚扰的立法之所以迟迟未定,除了重视不够之外,更深层次的原因也许是由于性骚扰介于违法行为和道德缺失之间,很难界定其法理上惩罚的切入点和执法尺度。 巫昌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反对性骚扰立法属于禁止性法律,放在行业管理法中就显得不太谐调。只有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人身权利”条款中可以放入,因为它是一部跨行业的、综合性的法律。 什么是性骚扰? 美国著名女权主义学者麦金农第一次提出了性骚扰的概念:处于权力不平等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语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工失去工作的威胁作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外滩记者 张嫣/报道
两性学堂--掀起夏日阳光中的爱欲狂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