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华偷了鱼片 超市无权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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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6日01:35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 身无分文,又没带身份证,一外地来渝的男孩“小华”在这陌生的城市有何去处?在南坪做酒店设备生意的张先生不敢想象。张已和同事们奔波了两天三夜,寻遍车站、码头、餐馆、工地,出走的“小华”仍然杳无音讯。 “小华”是张的员工,21岁,山东人。6月23日晚7时许,他给张留言,称其“在百盛被人家抓了”,对方要罚500元,身份证也被押在那里,麻烦张代其处理。 在张眼里,“小华”的心理上还是个孩子。“性格内向,平时言语不多,唯一的缺点是爱吃,有钱就卖‘香香’了。”张说,嘴馋是造成他出走的祸根。 看到留言,张立即让另一员工去百盛了解情况,保安称“小华”在超市偷了一包价格为16.2元的鱼片。员工准备取回“小华”的身份证,保安要求交500元“保证金”。直到张先生亲自去交了100元才赎回身份证。 保安部负责人承认“小华”的认罚态度好,“他21号晚上来过,我有事,让他22号再来接受处理。”不过,22号,他没来;23号,他留下条子后出走。这个负责人否认“罚500元”的说法,也不愿出示当日所作笔录,只称“超市里偷东西的人太多,不教育教育不行。” 记者发稿时得知,百盛超市保安部昨晚已退给张先生赎身份证的100元“保证金”,并向张道歉。 (李定兵)律师说法: 合纵律师事务所沈仁刚律师称,“小华”偷拿鱼片属小偷小摸,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此类行为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批评教育、警告或者罚款,超市无权处罚。同时,身份证是公民身份证明,除国家有关机关(主要为司法机关)可以依法查验、扣押外,其他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扣留他人身份证,超市行为显属不妥。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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