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学童引爆“香蕉水” 法院判物管担主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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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6日09:01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讯 (记者 于任飞)4孩童玩耍中点燃了一个装有“香蕉水”的小桶引起爆炸,其中1个孩子被烧伤并最终死亡。谁该为他的死负责,是危险物的摆放者还是其他3个小伙伴?记者前日获悉,深圳罗湖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顽童点燃天那水引发爆炸 去年5月7日晚18时许,家住深圳罗湖区布心花园的小康(6岁)与小伙伴小奕(9岁)、小文(11岁)、小颖(10岁)4人在所住楼盘管理处附近的杂物房旁玩耍时看到一个“神秘桶”。他们找来一根木棒并点燃,小奕将燃烧的木棒插进了桶里,“轰”的一声,小桶突然爆炸了!他们吓得魂飞魄散逃开,而年纪最小的小康躲闪不及,被桶里蹿出的火焰严重烧伤。 幼童被烧伤后身亡 小康父母闻讯赶来,当即将他送到医院抢救,经检查原来小桶中装的是天那水(俗称香蕉水),小康入院后诊断为全身多处烧伤并休克。5月24日,已花掉近5万元的小康父母无力继续交纳住院费,只好将他接出医院,在家自行购置药品治疗。6月13日,小康败血症恶化不幸去世。 随后,小康父母一纸诉状将小奕和花园物管告上了法庭,索赔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共20万余元。爆炸时与小康一起玩耍的小文、小颖等也被要求负连带责任。 法院判物管担主责 罗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康不仅参与了玩火,在受伤后又提前出院,据此法院认为其父母应自负15%的责任。 法院确认小康死亡最主要的原因是天那水爆炸而烧伤导致。物管对易燃易爆的天那水疏于管理,致其置于儿童容易获取的杂物间,对爆炸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因此,物管的不作为和4名儿童玩天那水烧火引起的爆炸,应各占一半责任。而孩子中直接引起的爆炸的是小奕,在4人中责任相对较重,另外3人责任相对次要。 据此,法院认定物管承担45%的责任,小奕承担25%的责任,小颖、小文各承担7.5%的责任,小康父母获得了经济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13万余元。(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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