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被擅自转让 少林寺一怒打官司索赔百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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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6日09:17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6月26日电 由于认为授权使用“少林”商标的河南省少林实业有限公司擅自转让了“少林”商标使用权,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24日,中国嵩山少林寺将河南省少林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朱某,以及由朱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郑州少林医药保健品厂起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郑州晚报的消息,目前,郑州市中级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这起“少林”商标侵权 据少林寺有关人士介绍,少林寺的禅、武、医是少林寺文化的核心内容,但依据1997年时的有关法律规定,少林寺只能将“少林”注册为服务类商标,不能在其他领域内注册。1997年6月,少林寺与少林实业公司合作申请产品商标,双方签订“使用许可协议”,其中约定,由少林实业公司使用少林寺的字号“少林”一词及汉语拼音,并由其申请“少林”汉字及拼音的注册商标,每年少林实业公司向少林寺缴纳相应的许可使用费。 双方还约定,如果少林实业公司将上述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应当得到少林寺的书面同意,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协议签订后,少林实业公司协助少林寺在第3类、第5类非服务类商标上申请取得了“少林”及拼音的注册商标,而少林实业公司却没有按照约定向少林寺支付任何许可使用费。此后,在没有征得少林寺的书面许可下,少林实业公司擅自将上述注册商标转让给同是由朱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关联企业郑州少林医药保健品厂。而2001年12月30日,少林实业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少林寺认为,少林实业公司违反了双方协议的约定,致使少林寺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尽管少林实业公司已经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作为同时既是“少林”商标转让人又是受让人的朱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请求法院确认少林实业公司转让“少林”商标行为无效;返还“少林”商标给少林寺;并向少林实业公司索赔拖欠的许可使用费60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78312元以及少林寺预期可得利润50万元;同时解除双方协议。(寇金明、黄普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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