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粉友吸毒 南宁一“粉妹”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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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6日10:41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 ||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南宁6月26日讯(记者卢荻 通讯员许挺官)南宁市女吸毒人员肖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仅容留别人在自己的家里吸毒,并为他人提供毒品和注射工具,就已触犯了刑法。昨日,她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宁市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肖某,现年47岁,无业人员,单身。1983年8月,肖某因犯容留他人卖淫罪被南宁市永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1997年1月刑满释放。出狱时,肖某已42岁。出狱后,肖某一 2002年7月,吸毒人员黄某和陈某认识了肖某。陈某,男,31岁,初中文化,南宁市人,1996年开始吸毒。黄某,男,35岁,小学文化,南宁市人,1997年开始吸毒。3人认识后不久,黄某和陈某经常向肖某要毒品吸食。肖某和他们两人混熟了,常提供毒品给他们。 肖某出狱后,一个人独居,虽然兄弟姐妹多,但大家平时很少来往。2002年10月,肖某因感孤单寂寞,就让黄某和陈某到她家居住,更重要的是大家可以一起吸食毒品。在容留陈某和黄某在自己家住和吸食毒品期间,肖某还提供毒品给他们。 黄某和陈某在肖某家住了大约1个月,终于东窗事发。2002年11月10日中午,肖某和黄某、陈某在肖某家吸毒后,被南宁警方抓获。警方当场缴获海洛因2.5克。经审查,肖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02年11月11日,肖某被强制戒毒。2003年2月18日,南宁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肖某。 南宁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肖某为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责编:王仕洋 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作者:卢荻 许挺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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