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立法保护长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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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7日10:27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赵婷)全国第一个长城保护专项规章———《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出台,并将于8月1日起实施。今后,北京段长城将依法严格遵守原状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在长城上摆摊设点,攀登或组织攀登未开放的长城,刻画、涂污、损坏长城,破坏长城保护标志等行为都将受到处罚,罚金最少为200元。 长城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一处文物保护单位,1987年就被列入了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全 市政府相关部门历时二年,经过大量调查研究,摸清了长城保护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率先为其量身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全国第一个保护长城专项法规———《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长城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长城保护工作的组织落实”。长城管理使用单位对所管理使用的长城承担日常巡查、维护、修缮和抢险的责任,并保证相应资金;没有管理使用单位的长城段(点),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巡视检查和日常维护、修缮、抢险等保护工作及相应的保护工作资金。“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尽到保护管理长城的责任,发生危及长城安全、影响长城环境风貌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长城的一些重要关隘和交通便利的长城段(点)陆续被开辟为旅游景区,有的因不断建设游乐、服务设施,已经影响了长城的环境风貌。对此,《办法》明确规定了长城保护坚持“原状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今后,以新建为主的开发建设项目将受到控制;没有规划,没有经过充分论证盲目开发原生态环境,长城防御系统基本完整的长城段(点)的项目将受到严格限制。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长城开辟游览场所。目前,市文物部门和规划部门已联合为长城保护划下“红线”———长城墙体两侧500米为临时保护区非建设区,长城墙体两侧500米至3000米为临时保护区限制建设区。《办法》还针对造成长城损坏的各种行为,如:在长城上摆摊设点、组织攀登或攀登未开放的长城、刻画、涂污、损坏长城、破坏长城保护标志、危及长城安全的行为等,做了明确的行政处罚规定。组织游览未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的长城的,罚款最高可达3万元。利用长城拍摄电影电视和举办大型活动也将受到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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