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货款纠纷更为争一口气 来宾两家人两年四上公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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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7日13:13 新桂网-南国今报 | ||
新桂网—南国今报见习记者 杨建林 广西来宾市有两家人,为了1万多元货款而对薄公堂,这样的官司本不算复杂;可为此双方大打出手,在两年里四上公堂,而几乎每一次都要闹到中院二审。 一上公堂:索款不成 双方互殴 阿英是来宾市一个体户,爱人阿桂则从事建筑业。1998年,阿桂认识了一个专营模板、方条等建料的老板阿莲,并从1998年8月至1999年初,多次向其购买该类建材。 双方通过口头协议约定:阿莲作为供货方,必须出具合法的税务专用发票给阿桂到公司报帐,阿桂才会付清货款。到1999年春节止,双方共交易1万多元。据了解,阿莲多次向阿桂催要欠款,阿桂则希望她能遵守约定,出具发票。 然而,双方谁也不让步,一场纠纷由此发生。2000年3月17日晚上,阿莲再次打电话到阿桂家催款,双方在交谈时都有些过激言语,阿莲随即上门索款。因为忘记带帐单和发票,阿莲打电话叫丈夫阿金开车送来。当阿金和儿子小易来到阿桂家时,发现阿莲与对方一家正在争吵和撕打。 小易后来在答辩状中称,当时阿英冲上来抓他的要害部位,自己出于本能踢了阿英一脚,这是正当防卫;而阿英的儿子小鹏要动手打自己,因此在争执中撕烂了小鹏的衣服。 而阿英认为,阿莲等人以上门索款为由登门闹事,造成了自己的损伤和儿子的衣服被撕破,要求法院判令小易赔偿经济损失。2001年4月19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小易赔偿800多元。后经上诉,柳州地区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认定小易、阿英分别承担70%、30%的责任,而小易需赔偿1100多元。 二上公堂:唇枪舌剑 债主获赔 打架因欠款引起,阿莲一家便也想到了以法律途径讨解决问题。可奇怪的是,阿莲告的却是阿英的儿子小鹏,她在诉状中称,小鹏先后共计6次到自己的厂里购买了模板596平米,方条640根,货款总计7042元,当时虽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但每次提货都有收条,可事后小鹏拒绝付款。对此小鹏却连连叫冤,他承认自己是去阿莲那里提过货,但是受父亲阿桂所托,帐目应由其结算。阿桂也表示,是自己叫小鹏去提货的,一切与小鹏无关,所提货物就是自己当初与阿莲交易的货物。于是,阿莲追加了阿桂为被告,并且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阿桂偿还当初提货所拖欠的1162元货款。 2001年12月8日,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阿桂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已交和预交的货款包括儿子小鹏的货款”的观点,因此判令阿桂代子还钱。阿桂父子不服,提起上诉。2002年6月24日,经柳州地区中院二审,撤销了一审的判决,但仍认为小鹏、阿莲之间已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应由小鹏自己还款7042元。 三上公堂:债方反诉 退回五千 阿桂认为,明明只欠1162元,可是对方却从自己这里“多要”了7042元,2002年8月,阿桂马上将阿莲告上法庭。声称当初自己曾给过阿莲1万元预付款,双方结帐时讲明小鹏所要的模板、方条等抵销其中的7042元预付款,现在被法院判令另外再支付,请求法院要阿莲退还这1万元预付款。 但与此同时,阿莲也不甘示弱,认为阿桂所付的1万元是部分货款,并不是预付款。阿莲提出反诉,要求阿桂一定要偿还这笔钱。一审法院认为,只有一张5000元的收条能够证明阿桂给阿莲的是预付款,其余的均是货款或者现金方式出具,因此只能判令阿莲退回阿桂5000元的预付款,而阿莲的反诉证据不足,不能支持。后阿莲不服上诉,但柳州地区中院维持了原判。 四上公堂:债方老婆 又成被告 一笔欠款就因为一次不理智的上门争斗而一波三折,熟悉两家内情的人们以为事情终于有了了断,谁知不久又起事端:阿莲翻出一张阿英写的收条,又把其告上法庭。阿莲的理由是,1998年的时候,阿英也向自己买了3000多元的模板,至今没有付款,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维护。虽然阿英矢口否认收条是自己亲笔所写,但一审法院通过笔迹鉴定,确认了收条上的签名是阿英所书,于2003年4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阿英还款。责编:覃雄 来源:新桂网-南国今报 作者:杨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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