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宝马”付首款 躲避两年终被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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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7日22:2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千龙新闻网北京6月27日讯(记者 宋晓俐 通讯员 周广建)日前,丰台法院法官执结了一起买“宝马”车付了首期款后逃之夭夭达两年的财产侵权案。 叮铃铃,一阵急促的传呼机声响起,法官立即查看,“宝马车在黄村露面,请速回电话”.“宝马”高级轿车的主人是被丰台法院执行法官追踪很长时间的一个被申请执行人刘某,他买了“宝马”车,在付完首期款后,便不见了踪影。甚至法院开庭时,他也无正当理由 刘某出现在黄村枣园小区!机不可失,正在昌平某公司执行的法官接到信息后,立即驱车赶到了北京南郊的黄村,在大兴区黄村枣园小区某号楼下,经过核对车牌号码,确认了停放在楼下的白色宝马318i型高级轿车正是他们要找的那辆。但不知道被执行人刘某是否住在这栋楼里,执行法官经过仔细挨家挨户查询,终于找到了刘某。随后,刘某和“宝马”车一并被执行法官带回了丰台法院。 案情发生在2001年2月2日。曾在北京风险工程贸易总公司任经理的刘某与北京宏伟工贸集团签订贷款购车合同约定,宏伟集团以价款572250元将宝马318i型汽车一辆出售给刘某,刘某首付172250元,余款400000元由刘某向农行朝阳支行申请贷款。宏伟集团提供担保。刘某将所购车辆作为抵押。同年2月6日刘某与农行朝阳支行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的约定,农行朝阳支行向刘某提供借款4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1年2月9日至2004年2月8日,刘某从同年3月起每月向农行朝阳支行归还贷款本息12157.90元,宏伟集团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宏伟集团于同年2月1日将上述车辆交付给刘某。刘某支付了首期购车款172250元,并支付了同年3月至6月的购车款本息48631.60元。此后,刘某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银行本息,宏伟集团代刘某偿还了全部贷款本息共计362578元,并向银行交纳了滞纳金3628元。 刘某去向不明,宏伟集团无奈,便一纸诉状将刘某告到法院,请求解除与刘某签订的购车合同,收回车辆,并要求刘某给付上述拖欠款项。 丰台法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宏伟集团与刘某签订的贷款购车合同合法有效。刘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银行借款本息的义务,系违约行为。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宏伟集团与被告刘某签订的贷款购车合同;被告刘某返还宏伟集团宝马车318i型轿车一辆,如逾期返还,按日五百元支付使用费,至实际返还时止。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刘某仍杳无音信,执行法官对其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查找多次无果。但在执行法官的执著追踪下,刘某终于被获。刘某被带回法院后自知理亏,当即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这时距判决已有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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