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其妙“自动离职” 一波三折终获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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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8日09:1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编辑同志: 张义是浙江省长兴县某厂的一名厂医,19岁便进入该厂工作。没承想,工作了24年,厂方却说他早已不是该单位的职工了。为了弄清事情真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义五告厂方,经过一年的不懈努力,近日终于获得了合理的补偿。 1991年和1992年时,张义曾两次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协议,之后一直未续签。1996年该厂停产,2002年1月底,解除全员劳动合同,张义获悉急忙赶去查询,但在单位的职工名单上却没有找到自己的名字。他找到厂领导询问此事,要求与全厂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在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获得经济补偿。但厂方的答复让他非常吃惊,早在1995年他已经被厂里作自动离职处理了,从那时起他就不再是该厂的职工。厂方为张义办理的职工养老保险也只从1992年6月30日至1993年底,之后就再也没有缴纳过。 张义颇为费解,2002年3月,他提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于是,张义又将厂方告到法院。长兴县法院判决认为,厂方于1995年12月将张义作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无效;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等事宜,应由双方按照有关法律另行办理。张义不服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更令张义气愤的是,未等二审法院的判决书送达,厂方便迫不及待地作出解除与张义劳动关系的决定。张义再次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但仲裁委员会以“因改制安置形成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为由,第二次驳回了张义的仲裁请求。不屈不挠的张义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厂方撤销作出的《关于解除与张义劳动关系的决定》;补给他安置补偿费22400元,承担赔偿精神损害、名誉损害、诉讼损失等费用10000元,并补办劳动关系手续、职工养老保险手续、失业救济保险手续。 长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厂方在1995年12月作出的对张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确认为无效;在二审法院的判决书尚未送达张义的情况下,厂方作出解除与张义劳动关系的决定,无视该厂已于2002年1月即与单位职工全员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这一客观事实,单独对张义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以便不给张义经济补偿的决定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应按与其他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补偿标准给张义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经过张义的不断努力,近日,长兴县法院判决厂方给付张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600元,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张义的养老保险手册交付张义,并按比例补缴相关费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姓名为化名) (来源:孔令泉 法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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