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杯热水 烫出三起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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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8日12:46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市中院终审判决旅游专列游客烫伤案 本报讯 一次本应该尽情享受初夏休闲的旅游,却由于在旅游专列上被开水烫伤,从而未能完成全程旅行。三对老年夫妻分别将春辉旅行社告上法庭,引发了三起复杂的官司。昨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基本维持了原判。 旅游纠纷不算少,但闹到法庭上的却不多见。 开水烫人中止旅途 2001年5月中旬,这三对老年夫妻参加了春辉旅行社组织的大西南“夕阳红”专列旅游,旅游行程包括桂林、北海、越南下龙湾等地。 6月8日,在游完桂林景点之后,专列由桂林开往凭祥。当晚8时30分左右,刘女士手持两杯刚烧好的开水在车厢行走,由于列车紧急制动,滚烫的开水向空中泼出,洒在了她的腿上和邻座的陈某和张某身上。三位老人被烫伤。 旅行社征得三位老人和家属的同意,让这三对老年夫妻在柳州站下车,安排到柳州铁路医院就诊。 6月13日,旅游专列准备返回厦门,伤者自行要求出院跟专列一起返程。出院前,三对老年夫妻共同与铁路运输部门达成《旅客伤害事故最终处理协议书》,协议书上载明,事故经过和责任分析为“意外伤害”。最终处理意见为,列车到柳州后及时将3位旅客送往中心医院治疗,治疗费三人合计3200元,经协商给三位伤者一次性医疗补助费2500元,共计支付5700元,今后发生任何问题与铁路运输部门无关。 春辉旅行社与太平洋保险公司订立一份人寿保险团体保险合同,为这些乘客投了旅游安全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包括这三对夫妻。但原告认为他们是与春辉游行社订立合同,应由春辉旅行社理赔。 三夫妻要求旅行社赔偿 三对夫妻分别将春辉旅行社告上法院。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出境游资格,旅游合同无效;被告没有为原告投保,应支付原告旅游安全人身保险金;被告只是为原告代购列车费,但他收取的票价超过了法定票价,应按多收的费用赔偿原告铁路意外伤害强制保险金;被告对原告未完成全部旅游构成违约,原告请假出去玩,却玩不成,其间花的时间是误工损失,被告应予赔偿;扣除从厦门到广西的旅游的费用,其余费用被告应全部退还。 判决:索赔应找保险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春辉游行社不具备出境游资格违反的仅是旅游部门规章。不是法律禁止性规定,旅游合同有效。原告因乘坐火车而与铁路运输部门形成了独立的客运合同关系,三人被开水烫伤已经确定为意外事件,未完成全部旅游项目系意外导致,非春辉旅行社违约,且不直接导致误工损失;旅行社履行了投保义务,且三人发生意外后,又协助他们送医治疗并理赔,原告应向保险公司索赔;春辉旅行社是原告购买火车票的代办人,而且铁路部门已付原告赔偿费,原告要求春辉旅行社支付多收的火车票的强制保险金,没有依据。 一审判决春辉旅行社退还每对夫妻旅费3000元左右;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其中两对夫妻和春辉旅行社不服上诉。两对夫妻要求满足全部的诉求。而旅行社认为铁路运行是包车,即使未乘坐,费用已发生,无法退回,且这次旅游系出境游,办理出境手续的花费亦不应退赔,代交的保险费虽然不多只有10元,但不应退。 市中院认为,春辉旅行社虽然没有出境游资格,但他是和有出境游资格的旅行社联办,而我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有经营资格的企业间互相合作,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旅行社已为三对夫妇办理人身保险,原告应直接向保险公司理赔。根据铁道部的规定,旅游专列不得退票,春辉旅行社系包车出行,包车费用无法退还。原告未完成旅游系意外伤害,不是旅行社的过错或违约行为。 中院根据春辉旅行社无法提供已为原告办理了出境手续这一事实,判决春辉旅行社扣除每对夫妻已完成的桂林段旅游费用、已代交保险费及不能退票的1024元火车票款,其余款项退还原告,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林小红 宁心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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