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新规定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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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9日07:52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 为配合国家《物管条例》的公布实施,南京市房产局近日出台了《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对物业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使用进行了重新明确和细化。 据介绍,此次实施意见中,对经济适用房的维修基金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考虑了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性,购买者的承受能力,确定了建设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购房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缴交的标准。此外,属于集资建房的,购房人按照1998年度房改房政策缴交 以往,政府对物业维修基金的控制较严,而实施意见则进行了适当放宽。维修基金本金以按规定足额缴存的为基数,最高可以使用其基数的70%。同时对每阶段的使用比例进行了明确界定,比如砖混结构,10年内可以使用10%,20年内可以使用30%,30、40年内分别可以使用50%、70%。意见对基金使用的进度规定为:钢结构、钢混结构房屋至少应使用30年,30年后如有需要,由业主委员会进行续筹,砖混结构基金的使用年限则更长,至少使用40年。 如果单位和个人不缴物业维修基金怎么办?实施意见给出了处理办法。它规定,对欠缴单位,房管机关将暂停办理其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其非市政拆迁项目,暂停拆迁许可证的审批,对在建工程或项目,暂停预售(销售)许可证的审批。属于个人应缴未缴的,可由业主或其配偶申请将自己名下存储的公积金用于支付,若公积金已使用或用于购房作贷款按揭的,则按其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予以分摊筹措。 对于将自己的房改房或商品房上市交易的市民来说,已缴存的物业维修基金是该提取还是该过户?此次实施意见给出了明确说法。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责任单位以及维修基金管理方式不变,买卖双方与责任单位办理户名变更手续。单位缴存的维修基金不予返还。卖方个人原缴交的维修基金本金或余额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由买方向卖方支付此项费用。同样,商品房二次上市后,原缴维修基金余额也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由买方向卖方支付此项费用。所以,今后市民在出售自己的产权房时,就可以要求买方支付物业维修基金的款项了。(王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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