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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就不算消费者?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9日11:47 哈尔滨日报

  编辑同志:

  不久前,为了给职工谋福利,我单位购入了一批防暑降温饮料。但货到以后我们发现,其中很多饮料已经过了保质期。于是我们找到商场要求退货,但商场不同意我们的要求,说我们是单位,在《消法》中不属于消费者。请问,单位就不属于消费者吗?我们就不能退货了?某单位后勤干部

  答: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主要是指公民个人,但是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单位消费除了大量的生产性消费外,生活消费也是存在的。一般情况下,单位购买的生活消费品最后都是由个人使用,有些单位还专门为职工个人购买生活消费品。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像你们这类情况,单位可以消费者的身份找经营者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还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对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经营者进行查处。

  退件衣服,挨售货员一番羞辱案

  市民吕女士在一家商场购物时,对一件服装进行了反复挑选,而且同售货员进行了几轮的讨价还价之后,买下了这件衣服。走出商场后她又觉得不合适,找到这个售货员退货。没想到这个售货员火冒三丈,对吕女士进行羞辱,而且部门经理也上来“帮腔”。当时有很多顾客围观,弄得吕女士很下不来台。吕女士觉得人格受到了很大的侮辱,便将这家商场告上了法院。法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人格权主要是指公民的姓名、名誉、荣誉、肖像等权利。公民的人格权在交易过程中不受侵犯,即是指公民作为消费者,在与生产者、经营者、提供服务者进行交易或签订其他形式的消费合同时,其名誉、荣誉、肖像不受侵犯。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人格尊严受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诸如消费者被无端侮辱、殴打及扣留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这类事件的处理有明确的规定: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也规定了侵犯公民人格尊严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刑法》规定严重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须负刑事责任,按情节不同有侮辱罪和诽谤罪之分。对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广大消费者应当理直气壮地同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作斗争,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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