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灰遗失 死者亲人获赔3.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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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9日11:53 云南日报 | ||
日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云南首例骨灰盒遗失案(本报曾报道)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因羊场煤矿将死者骨灰与他人骨灰混淆而不能辨认,应承担赔偿责任,由羊场煤矿赔偿死者的亲属精神损失费3.5万元。 二审法院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羊场煤矿对死者黎某骨灰盒有无保管的义务,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进行辩论。法院审理认为,死者黎某生前系羊场煤矿职工,羊场 骨灰作为具有特定人格象征意义的物质载体,蕴含着对亲人精神寄托,感情抚慰的特殊意义。羊场煤矿因过失致黎某骨灰混同使其亲人丧失祭拜的特定物,给死者亲人造成精神痛苦,羊场煤矿应对造成死者亲人的精神痛苦以赔偿。法院根据羊场煤矿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程度以及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支持赔偿死者7名亲人精神损失费各5000元,合计3.5万元,并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柏立诚 郭宗泽(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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