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一工人告赢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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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30日10:27 北方晨报 | ||
本报讯 杜海方 特派营口记者杨立科报道 近日,当营口港务局工人韩某接到判定自己胜诉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时,禁不住流下喜悦的眼泪。在一年多的时间里,韩某依法要求对营口某区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裁定进行行政复议,终于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昨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据介绍,2001年5月5日下午,韩某在与邻居张某因地界发生争执中,与张某的女婿王 韩某决心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要求对某区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裁定进行行政复议。2001年12月7日,营口市公安局下达的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裁定。于是,韩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自己的治安处罚裁定。然而,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了某区公安机关的处罚裁定。韩某仍不服,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2年5月2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韩某与王某的厮打与王某的轻微伤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据,被上诉人没有举证,因此韩某殴打他人致其轻微伤的证据不足;此外在程序上,告知与下处罚裁定仅相隔一个小时,又无证据证明听取了韩某的申辩和陈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陈诉,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拒绝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和陈诉,象征处罚不能成立,判决撤销某区公安机关对韩某的治安处罚裁定书和某区人民法院维持裁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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