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万美元归房产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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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30日12:05 新闻晚报 | ||
本报讯 因无力支付余款,不仅房屋被收回,已付3万余美元也悉数归房产商所有。这是静安法院日前审理的一起案子。 1995 年,台商黄某看中了上海黄金地段南京路上的协和广场房产,遂于同年5月,购买了该地块上价值60余万美元的两套房产,分六期付款。合同附件约定购房人付款“逾期超过30天后,即视为乙方(购房人)不履行本合同,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单方面通知乙方终止本 到1995 年6月,黄某支付首期房款中的30,295.00 美元后,就未再履行房款义务。1998 年3月、10月、11月及翌年1月,房产商数次通过香港某律师行发出收楼通知书,通知黄某若不履行付款义务和收楼,将取消合同,没收黄某已付款项,追讨转售上述物业的买卖差价,但黄某经催告后仍未在有效期限内履行义务。 静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终止履行,黄某已付购房款3万余美元归房产商所有。 (李鸿光杨志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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