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受损也可用钱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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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30日13:33 云南日报 | ||
人们常说精神无价,此话不假。人的尊严、健康和自由都不是用几万、几十万元钱所能买到的。于是,当法律规定用金钱赔偿精神损害时,许多人会发出这样的疑问:精神的损害也可以用钱来计算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得首先看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产生。1961年法国的勒迪斯昂案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经典案例。该案中,一名叫勒迪斯昂的男子和他七岁的儿子被行政机关的 勒迪斯昂案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曾引起当地法律界的争论,但是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在作出这个判决时的理由却最终令人信服:精神痛苦虽不能以金钱计算,但金钱赔偿却可以减轻受害者情感上的痛苦。 金钱无法完全抚平失去亲人的痛苦、买不到做人的尊严,也弥补不了失去健康的缺憾,但这并不等于不应该和不能给精神受害者赔偿。这种赔偿不是以相当的价值替代特定的损害,它具有抚慰性质,虽不可能完全消除精神痛苦,但比没有任何赔偿好,赔偿的目的在于给人以精神上的满足和抚慰。 虽然精神损害赔偿与商业领域的等价交换不同,但是受害人的精神受损程度却是衡量赔付数额的一个重要标准。除此之外,侵害者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害者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都属于被考虑的范围之内。 事实上,对实施侵害行为的行为人给予财产上的制裁,除了可以对受害者的精神加以抚慰,还可以达到使用其他法律手段所达不到的惩戒、教育目的。在某些情况下,如赔礼道歉和恢复名誉等精神性弥补方式,对侵害者起不到很大的惩戒和教育作用,尤其对一些营利性组织而言,正如一些有识之士所言,让它出钱比让它丢脸更有效。 新华社杭州6月29日电(记者 朱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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