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女生在校园厕所被男生杀死 法院判学校赔3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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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30日14:27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 ||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南宁6月30日讯 (记者闭初健 见习记者梁开挺) 女儿命殒校园(本报2001年12月25日A3版曾作详细报道),学校却称与己无关,为了给女儿讨个公道,付维杰、陈社英夫妇经过四年的艰辛曲折上诉之路,终于迎来了能告慰女儿的一天。6月27日,付维杰、陈社英夫妇拿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学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书时,禁不住泪流满面。 自治区高院认为,学校作为教学机构,对其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所受到的伤害,学校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付维杰、陈社英之女陈娟(化名)不幸被郭产(化名)所害,郭产虽然已经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但荔浦中学原来案发的厕所围墙太低,存在有明显的安全隐患,让郭产的犯罪行为轻易得逞,而且荔浦中学疏于管理,防范、安全保障制度没有落实,对陈娟被害有一定的过错,荔浦中学在事发后积极救助陈娟,尽管处理是及时的,措施是恰当的,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但还应根据其过错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荔浦中学在本案审理中表示愿意补偿付维杰、陈社英3万元,应予准许。原审判决认为由付维杰、陈社英独自承担全部责任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桂市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二、荔浦中学赔偿付维杰、陈社英人民币3万元。 对于二审案件的受理费,自治区高院免予收取。至此,“女生命殒校园”一案有了终结。 ■新闻链接 人大代表监督 官司峰回路转 1999年12月13日,桂林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凶手郭产无期徒刑,监护人郭某某赔偿受害女生父母付维杰、陈社英经济损失2.73万元。1999年11月,付、陈夫妇另将荔浦中学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负经济损失赔偿责任。桂林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娟之死是凶手郭产所致,与荔浦中学的教学管理无因果关系,作出驳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60元由原告负担的裁决。 随后,付、陈夫妇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诉,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并驳回上述。 后来,付、陈夫妇对两级法院的裁决仍表示不服,并投书人大。 2002年1月9日,在广西区人大代表监督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事发当天是法定休假日,陈娟所在的荔浦中学初二年级正常休假,荔浦中学未组织学生到校活动,故这期间荔浦中学对学生无管理义务,付维杰、陈社英之女陈娟不幸被罪犯郭产所害,系郭产个人的罪责,学校没有管理过失和其他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2年11月13日,受媒体关注的此案,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二审。 2003年5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新闻回放 陈娟系荔浦中学初二的住读生,1999年9月19日上午8时许,陈娟在学校上厕所,被同校初三学生郭产看到并产生侮辱的邪念,于是跳进女厕所内,掏出尖刀顶住陈娟的腰,以反抗将被杀死相威胁,然后对陈娟进行猥亵,陈娟奋力反抗,踢烂厕所门大声呼救,郭产恐被人发现,遂左手扼住陈娟颈部,右手持刀抵住陈娟腰部,将其挟持至另一间厕所里,然后抓住陈娟的头发将其头往墙上撞,陈娟反抗并夺郭产手中尖刀,郭产向陈娟右颈部刺一刀后仓皇逃走。案发后,校保卫人员及时拨打“110”(8时23分)。民警赶到现场(8时35分)后,立即将陈娟送往荔浦县人民医院抢救,但陈娟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作者:闭初健 梁开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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