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法院集中判决教育系统三宗受贿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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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30日14:3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又有三“教育蛀虫”落马领罪 本报讯 记者 罗颖,通讯员志明、厚依报道:广州海珠区法院日前依法对广东省教育系统内的三宗受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三条“教育蛀虫”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督导室主任大收“好处费” 46岁的潘光一曾任广东省教育厅督导室主任、政策法规处处长、基建财务处处长。1999年2月至2002年10月,在担任省教育厅督导室主任和政策法规处处长职务期间,潘光一利用职务便利及其地位形成的影响,使广州市东山教育书店得以在广东省揭西、榕城、潮安、阳山、清新等县长期供应辅助教材。而作为回报,书店经理丁德华前后共8次给予潘“好处费”共21万元。2000年1、2月和2001年11月,潘还先后收受揭阳市榕城区教育局局长吴鸿生和揭西县教育局局长林茂光给予的贿赂款各5000元。前后共计收受贿赂款22万元。 因为潘光一能在犯罪后有立功表现,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利用负责校园工程受贿 原任广州某知名大学基建处办公室副主任、处长助理的黄军只有小学文化。1999年1月至2002年7月间,黄军利用职务便利,在校园建筑工程过程中,多次非法收受承建商贿赂款共9.5万元。 因为黄军在犯罪后能自首并退清赃款,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基建办主任“落袋”16万 朱兴暾,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现年31岁,原任广州某高校后勤管理处基建办公室主任、为基建招投标工作小组成员。2001年1月—2002年9月朱利用负责学校基建工作和招投标工作的职务便利,先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6.2万元。因朱兴暾能自首,且有悔罪表现,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高校后勤监督机制不到位 据检察官分析:高校工作人员受贿多发的原因之一是:监督机制不完善,尤其是对后勤部门的监督不到位,没能形成有效约束,且内部纪检工作做得不够,不如经济实体内部的纪检工作到位。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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