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见配偶能离婚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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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30日15:2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记者 钟哲平 通讯员 曹志明 林小毅 图/邝飚 夫妻感情破裂,可协议离婚,也可通过诉讼解除关系。然而,如果一方下落不明或联系不上,出现“想离却找不到人”的情况,能否离婚呢? 近日,有读者向本版咨询这方面的问题。以下故事,就是告诉希望合法解除婚姻却与 情况一: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自从2001年10月底妻子阿玲离家出走后,阿华又过回了“光棍”生活。2000年,38岁的阿华经婚介所介绍认识了阿玲。虽然阿玲已结过婚,还带着与前夫所生的儿子,但阿华考虑到自己也老大不小,希望尽早成婚,并未介意她的过去。2001年2月7日,他们登记结婚。阿华庆幸自己终于结束了光棍生涯,希望小日子能美满地过下去。 然而好景不长。婚后,阿玲沉溺于麻将桌,常常彻夜不归、打个昏天暗地。阿华时常劝阻,阿玲却未加理睬,反而变本加厉。两人几天说不上话,夫妻感情渐渐破裂。2001年10月25日,阿玲在与阿华争吵后带上儿子离家出走,一直没有回家。阿华苦等到今年,仍然不见她的踪影。于是向法院起诉与她离婚。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依法在《人民法院报》及当地媒体向被告阿玲发出公告。60天公告期限届满,阿玲仍然没有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被告阿玲婚后不珍惜夫妻感情,应对夫妻关系破裂负主要责任,判决准许两人离婚。 情况二:正在服刑或者劳改 离婚案中另一种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不是被告下落不明或消极对待,而是被告被限制人身自由,正在服刑或劳动改造。 阿薇思前想后,终于决定和阿礼离婚。回首往事,17年的婚姻生活苦比乐多。他们在1986年结婚,有一个儿子,然而家庭的责任感并没有阻止阿礼走上犯罪道路。婚后,阿礼因屡次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人聚少离多。每次阿薇规劝他,都遭到拳打脚踢。前不久阿礼又犯了事,目前在劳动教养管理所劳动改造。阿薇对他已彻底失望了,想想自己已经39岁,该为自己好好活下去了,于是向法院起诉离婚,并提出儿子由阿礼携带抚养,阿礼劳改期间,由其父母代为监护,她愿意每月付给儿子生活费3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家里的电视机、空调、音响等财物归阿礼所有。 海珠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与正在服刑的阿礼取得联系,阿礼表示同意与阿薇离婚,并同意阿薇提出的其他处理意见。在取得阿礼的意见后,法院根据此案的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被告缺席审理,判决阿薇与阿礼离婚。 情况三:涉外婚姻“老外跑了” 2000年,江门市新会区的阿宏认识了从美国回来探亲的阿凤。两人同年,又情投意合,于2001年登记结婚。结婚第二天,阿凤即离家到番禺的亲戚家居住,随后返回美国纽约,两人没有生育子女。结婚一年多来,阿凤从不主动打电话给阿宏。阿宏打电话给她,总是打不通,写信也没有回音。到了今年,阿宏对这位音讯全无的妻子失去了信心,向新会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后,通过邮寄方式未能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给被告,遂依法发出公告,限期被告到庭应诉。但公告期满后,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为,原、被告虽是自愿登记结婚,但双方相识时间较短,且被告在登记结婚后第二天便离开原告至今,同时双方断绝信息近两年时间,无法沟通和建立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长此下去对双方均无好处,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判决标准:以感情破裂为原则 一个人下落不明,不与配偶、家人联系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如何才能尽可能地使以公告送达程序审理离婚案件能保障原被告双方的意愿及利益呢?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一些审判过多例这种离婚案件的法官。 他们表示,在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表达意愿的情况下,是否判决离婚的原则在于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对此判断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双方缺乏了解、隐瞒病情、无共同生活、一方长期下落不明、一方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一方遭虐待或遗弃等情形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其中“下落不明”的期限,一般为两年。 送达方式:法律文书可以公告 这类案件的起诉书、传唤、判决书等文书的送达,可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地张贴公告,也可在报纸、广播、网站上刊登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按一般规定,法院只需在全国发行的《人民法院报》及其网站上刊登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但为了尽量减少被告因看不见公告出现错判的情形,许多地区法院都会采取同时在当地媒体刊登公告的做法。 审案注意:严格把关否则惩戒 为了避免因错判离婚案件连带出现财产纠纷,或者人为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以达到借假离婚逃避法律等问题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只有下落不明已满2年,且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才可判决准予离婚。同时指出,判决这类案件时,法官应注意遵守下落不明的两年期限,如果下落不明未达到两年期限,或者未发出查找公告,属于违反程序法。对于造成错案的法官,有关当事人可根据《法官法》有关惩戒的规定,向有关部门反映,由有关部门作出纪律处分。《婚姻法》第32条第2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任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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