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举证谈(25)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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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30日15:2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这类案件应列举的证据有: (1)产品原物、遗留物或照片; (2)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产品的票据、信用卡、保修证); (3)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 (4)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 (5)运输者、仓储者对他人财产、人身按时完成负有责任的证明; (6)其他证据。 近年来,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发的伤人或损害财产的赔偿案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件的发生。作为受害人在事件发生时,应保留事发现场,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到场检验,以证明事件发生时的真实情况,继而才能根据过错原则,寻求赔偿。关键一点,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索取发票,并妥善保存好,并以此作为向有关责任方追讨赔偿的有力依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戴叶群(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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