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未实现就要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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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30日15:2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近日,佛山市禅城区法院依据最新司法解释作出判决——— 动人的售楼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没写入合同就不算数?小区楼房质量、配套设施与广告宣传不符,业主能否向发展商要求赔偿呢? 花园球场给人梦想 黄某夫妇想买房。经过多处比较,觉得佛山市环X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开发的楼盘较合适。该楼盘的销售广告上承诺了很多诱人的内容:“小区绿化覆盖率高达24.9%,内部布局合理,间隔精美,有网球场、篮球场、羽毛球场、游泳池、小区公园”等。于是他们决定购买。工作人员在与黄某夫妇签合同时明确承诺该楼盘是高尚住宅区,而黄某夫妇所选中的房子,正面对“中心花园”。 承诺变脸配套缩水 2000年9月17日,黄某夫妇满心欢喜地等来了交楼日期。但是配套设施大部分不见踪影。等他们交了最后一期购房款,那些为黄某夫妇编织了“高尚住宅”美梦的元素却迟迟没来到。今年4月,他们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环X公司就其售楼过程中的欺骗行为支付赔偿金,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赔偿逾期办证的经济损失,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未写入合同就不算数? 环X公司辩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他们发出的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并非要约。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据此,该公司表示与黄某夫妇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该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他们已经按照约定将房子交付使用,并未欺骗原告。 广告视为要约要遵守 佛山市禅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应严格遵守。被告在销售广告作出的承诺均未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对楼盘规划内配套设施的承诺应视为要约,被告违反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法院查明该楼盘到发生诉讼时尚未通过规划验收,无法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属证书,认为发展商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近日,禅城区法院判决环X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金8000元给黄某夫妇,并协助他们办理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一次性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5395元。 (钟哲平 肖启明)(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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