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个“0”多个“1”银行损失350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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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1日09:01 天津日报 | ||
违反业务流程规定办理抵押贷款贷款人借机擅改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书 本报讯 (记者胡然)银行主管人员何某为企业办理抵押贷款时,违反业务流程规定,致使所在单位被骗3500万元。昨天,检察机关以涉嫌构成国有企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依法对何某提起公诉,河西区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并将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 据检察机关指控称,被告人何某,33岁,大学文化,本市人。去年1月间至案发,被告人何某任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世贸支行公司业务部副经理,负责信贷及新增贷款项目的开发等工作。同年7月间,被告人何某在负责展某、高某(均另案处理)以天津市川信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其所有的本市和平区新华路207号川信大厦部分房产抵押贷款3500万元的工作中,被告人何某违反规定,将《房地产抵押清单》和本单位的介绍信等有关证件交给川信公司的高某,由高某单方面到市房管局产权处办理了表明抵押物为川信大厦“地下1层,地上10—13层,面积6884平方米”的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书。川信公司则趁单方面领回该证明书的机会,将该证明书中表明抵押物涂改为川信大厦“地下1层,地上1—13层,面积16884平方米”。被告人何某收到该证明书,于同年8月8日放款,致使被骗3500万元。同年10月10日,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世贸支行到警方报案,后经侦查成案。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构成国有企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要求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小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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