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百夫妇虽有收养权未婚妈妈却无送养权“厕所女婴”命运一波三折(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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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1日09:58 沈阳晚报 | ||||
作为非婚生孩子的母亲,“厕所女婴”的母亲田某是否具备将孩子送给他人的送养权;作为痛失爱子的那对暂时收留“厕所女婴”母女的好心夫妇,是否可以收养这个女婴?本报在“厕所女婴”先期报道中,就提出了这个问题。6月30日,在双休日结束上班第一天,记者就此采访了沈阳市民政局婚姻处办理收养手续负责人陈丽君。 未婚妈妈无送养权 陈丽君非常明确地说道:田某不具备送养权;半百夫妇虽然具有收养权,但现在不能收养田某所生的女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五条中指出,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前两条田某都不符合,而第三条对她也很牵强。因为田某是健全人,具备劳动能力。即使田某符合第三条规定,那么她也不具备送养权。在《收养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里明确指出,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而田某非婚生下女婴,已经违背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因此,她不具备送养权。 在《收养法》第六条中指出,“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据半百夫妇提供的情况来看,他们已经具备了收养权。 陈丽君说,“通俗地讲,收养人如果想办理收养手续,必须要收养那些有户口的孩子。即使是福利院里的孩子,也在福利院里落了户。而像田某所生的女婴,根本没有户口,所以目前半百夫妇不可能收养“厕所女婴”。 田某告诉记者,老夫妇俩是她的恩人。他们说过,即使将来不能收养这个孩子,他们仍将收留她们娘俩,直到满月。(如图) 真情可贵守法为先 本报关于“厕所女婴”的连续报道,赢得众多读者的关注。连日来,读者们纷纷来电来信表达他们的想法和建议。 苏家屯一家饲料公司经理窦先生认为,未婚生下女婴,本身就是对孩子不负责任。如果田某就因为担心回老家家人不接受,或名声不好,就竭力将孩子送给别人养,这种行为应该受到谴责。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一位姓李的营业员表示,她非常同情田某和她的孩子,她也非常支持半百夫妇收养这个女婴的做法。认为这是一件双方受益的事情。特别是对于这个还不晓世事、无辜的孩子来说,这应该是一个最好的结局。 6月30日下午,原市领导张福礼给本报打来电话,他说他一直在关注着本报厕所女婴的报道,篇篇都没有落下。他表示,女婴母亲田某虽然值得同情,半百夫妇的热心也让人理解。但是,真情可贵,却应守法为先。田某不具备送养权,不能随意将孩子送人,更不能违法遗弃孩子。他期待这件事情有一个圆满的结局。本报记者贾咏热线传呼95960传81882王晓辉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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