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草案三审:政府权力应由法律授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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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2日04:51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记者 崔丽 本报北京7月1日电 一个农民为盖鸡场,前后跑下270多个章的荒唐事,已成为行政审批过多过滥的经典象征。 因此,行政许可法———一部被称作对政府行政审批作出法定规范,给普通公民以众多便利的法律,深受瞩目。舆论评价,它的通过实施将对中国行政制度变革产生深刻影响。 由国务院于2002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在2003年6月23日至28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进入了三审。委员们围绕一些焦点话题,继续进行认真审议。 政府规章应不应设定行政许可,仍是该草案提请审议以来,委员们关注的焦点所在。 草案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行政许可。 一些委员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地方政府规章不宜设定行政许可。刘振伟委员说,目前行政许可过多、过滥,很大程度上是由各地方行政部门设定行政许可有关。“按设定权和实施权分开的原则,地方性规章不应该有设定权。” 应松年委员建议删去这一规定。他说,“国务院部、委都不享有行政许可设定权,地方政府也没有必要保留这个权力。如果确实需要设定许可,可通过地方性法规来解决。”委员们认为,设立行政许可的口子开得越小越好,应该强调凡是通过市场机制和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问题,都不应该纳入行政许可的范围。 专家指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往往只有权力、没有责任,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有些行政机关把行政许可作为权力“寻租”的手段,行政许可的这种弊端被指斥为“腐败源”。 因此,加大行政许可的责任监督检查,成为委员们的共识。 草案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杨兴富委员说,对此还应该有所加强,不仅要建立内部监督,还要强调建立外部监督制度。“外部监督机制应包括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要有这样的制度来保障,将行政许可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更好地规范行政许可。” 李明豫委员说:“行政许可要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监督。对公众怎样参与监督要有一个规定。” 此外,李新良等委员建议增加行政赔偿和司法保护的规定。目前的草案对于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财产损失的没有规定赔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时,有权要求赔偿,如果不成,还可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二次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但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举行听证未作规定,应加以明确。委员们的建议得到了积极回应。草案三次审议稿中新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后的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在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中,委员们对草案仍然字斟句酌精益求精,对一些模糊用语尤其“挑剔”。委员们认为,法律是拿来用的,不要使法律成为摆设。 草案三次审议稿中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任茂东委员指出:“必要时”这一规定有些模糊,应对“必要时”的情况进行确切界定。 祝铭山委员对草案法条中的一些“及时”发表了看法:“多长时间叫‘及时’?这种弹性的、模糊的提法最好不用。法律要具有可操作性。” 郑功成委员说:“从法理上讲,政府是不能授予自己权力的,政府的权力应来源于法律的赋予。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行为的约束、政府权力的限制,都应该由立法来规范。” 专家指出,审议制定好行政许可法,关键是需要树立这样的行政理念,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应该从管理型向监督型和服务型转变,从无限责任向有限责任政府转变,从全能政府向在法律授权下行政的政府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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