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刑诉法规定 北京律师48小时内可会见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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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2日06:21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7月2日电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今年4月,北京出台《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海淀公安分局和海淀区司法局出台的实施意见规定,在警方拘留犯罪嫌疑人48小时之内,律师即可会见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96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199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1条明确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但事实上,律师通常只能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经过检察院和法院批准后,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想要在48小时之内见到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是不可能的。 (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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