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7月1日讯 (通讯员 李明君 记者 刘春雷)老孙怎么也没想到,自己替人担保的债务最后竟找不到被保证人了,他不得不为被保证人交纳了3000元及相关的费用,令他心痛。
王某是到平阴县经商的一外地人,平时与老孙混得较为熟悉。2002年,王某因生意所需向他人借款3000元,然而王某却屡屡违反约定,拒不偿还借款,被告上法庭,法庭判决王 某返还借款及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王某经多次传票传唤拒不到庭,2003年4月,执行干警依法拘传了王某,此时王某估计到法院可能要采取拘留措施,遂电话通知老孙到法院为其担保。老孙考虑到平时二人关系较好,就写下了担保书,声称如王某在10日内不履行偿还义务,就由他代王某偿还。然而令老孙意想不到的是王某从法院回来后便不知去向,虽经老孙多方打听仍下落不明,老孙无奈,到法院要求撤销他的担保书。但法官告诉他不能因被担保人去向不明就申请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老孙只得依法替王某偿还了3000元钱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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