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行规不成文 特价商品不退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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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2日07:29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 赵锋 实习生 刘哲本想借商家促销在特价区买件便宜实惠的衣服,当买回后发现不合身想另换一件时,商家却以“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为由拒绝换货。专家认为,“特价”不换属侵权,商家理由不合法。 杨女士日前在南郊某商场服装柜特价区花130元买了一件短衫和一条裤子。回家试穿裤子时,却发现裤腰太大。昨日,她找到该商场要求重新换一条,遭到拒绝。杨女士告诉记者 无独有偶。消费者李先生昨日也在热线中向记者反映:6月28日他在东大街一服装专卖店买到的“低价衣服”也遭遇了这种情况。 就“特价”不能换的情况,昨日记者采访的几位商场负责人均说,“这是商家一项不成文的行规”。西安市消费者协会有关专家认为,“特价”商品也应该实行“三包”服务,否则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商品售后服务相关规定。对于商家“特价不换是行规”的说法,专家认为“行规”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规。对于遭遇此类“霸王”条款的消费者,专家提醒,消费者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或许你也遭遇过损害你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如果有,请拿起身边的电话告诉我们,本报将邀请有关维权专家帮你维权。参与热线:0292245949、224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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