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两诉催要960万元欠款 省高法识破粮库贪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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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2日11:10 沈阳今报 | ||
记者隋冠卓 今报讯 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审判工作中,发现并及时制止了本溪市某粮库的恶意诉讼:对同一笔债权,要求两家单位赔偿共计960万元。 大连土畜两告本溪粮库 1997年7月2日,大连市某土畜公司向大连中院起诉本溪某粮库,请求中院判决该公司 该公司不服,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1997年12月8日以(1997)57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此生效的民事裁定书,大连中院通知中山支行立即承兑480万元汇票,即给付本溪市粮库480万元的货款。但中山支行拒绝给付。 本溪粮库两告银行 事情的起因是1996年10月18日,大连某农贸中心与本溪市某粮库签订订购合同一份。合同履行后,大连某农贸中心给付了部分货款,其中,农贸中心的上级主管部门大连市某土畜公司以承兑汇票的形式付了200万元货款,尚欠480万元货款未付。后陆续给付了20余万元。 1997年1月5日,两家单位又签订了一份新合同。1997年2月21日,大连市某土畜公司通过农行大连中山支行签发了两张总计数额为480万元的承兑汇票,交给本溪市某粮库,汇票的最后期限是1997年8月3日,但中山支行未给付该款。 1999年8月4日,本溪市某粮库在大连中院起诉中山支行,要求对其签发的汇票予以支付。大连中院2002年11月5日判决认定,该480万元汇票是为履行1997年1月5日签订的合同,而不是为1996年10月18日的合同。这与已生效的两个裁定相悖。本溪市某粮库不服,上诉至辽宁省高院。 一案两诉起诉被驳回 在这次上诉中,上诉人本溪市某粮库隐瞒了一个重要事实,即2001年其以同一基本事实曾在本溪中院起诉了大连南海实业发展公司。该公司接收了前述的1996年10月18日签订的合同下的货物,并承担了银行拒绝支付的480万元债务,本溪市某粮库给予了认可,并先后得到16万元和两台车。 本溪市某粮库对大连南海实业发展公司全部承受债务行为认可,并放弃了对大连市某土畜公司及其农贸中心的追索权。本溪中院据此事实于2001年12月24日判决由南海公司再偿还390万元。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溪市某粮库隐瞒了上诉事实,又起诉至大连中院,要求中山支行对其签发的480万元汇票予以付款。当事人的一案两诉,被省高院民二庭及时发现,并于昨天予以驳回,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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