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个人承担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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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3日00:03 半岛晨报 | ||
本报沈阳7月2日电 记者刘浏报道 从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7月1日开始,辽宁省将重新划定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缴费比例,从过去的2%~8%,统一规定为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8%进行缴纳。单位缴费比例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原已实行双基数双比例缴费的地区,其过渡办法由各市政府制定。 范围:两类事业单位及职工适用 记者从省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这次对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调整,适用于两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即经同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核定人员编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人事部门确定工资标准的人员编制经费全部自理和人员编制经费部分自理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人员。 数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8% 过去,辽宁省在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中,对职工缴费比例没有统一要求,各市根据不同情况,自行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2%~8%记入个人账户,这给收缴和发放养老保险金都造成一定的困难。因此,从本月起,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缴费比例确定为8%。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全省统一划定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缴费比例后,对参保职工至少有三方面好处:其一,职工在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有所提高;其二,职工充分享受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社会为其提供的生活保障;其三,改变“即缴即拨”方式,理顺“收支两条线”管理关系后,能够确保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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